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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水利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研究拟定全市关于水利工作的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全市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和方向,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组织拟定全市和跨旗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组织水资源、防洪论证制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布水资源公报。

(三)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节约用水政策,拟定节约用水的政策、标准,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节约用水工作;指导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验收。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

(五)负责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协调并仲裁旗市区间的水事纠纷。

(六)编制、审查全市大中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监督实施国家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全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库及河口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旗市区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协助做好水利工程移民工作。

(八)指导农村牧区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草牧场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牧区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牧区水利社会化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牧区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九)组织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防治及综合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并定期公告;负责市本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实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负责全市水利方面的科技工作;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按权限办理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防治水旱灾害,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洪抗旱工作,对大江大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呼伦贝尔市防洪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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