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政务公开、制度建设、信访、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等工作。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承担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工作。指导系统队伍建设。承担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执业药师注册工作,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三)综合规划处。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与综合分析。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规划。承担综合性文件、文稿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承担相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技术装备和科研立项、技术引进、科学普及、科技成果转化、政府实验室管理等工作。
(四)法规处。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相关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复核、听证工作。承担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五)财务审计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预决算编制、执行和监督,以及财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非税收收入、绩效评价、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等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承担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和市局转移支付资金审计工作。
(六)宣传与应急管理处。组织开展市场监管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市场监督管理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组织市场监督管理领域重大安全信息发布,指导舆情监测和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七)执法指导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指导推进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组织查办具有全市性影响和跨区县的大案要案。指导区、县(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授权,承担相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杭州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承担并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八)行政审批处(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牌子)。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规定范围市场主体的名称审核和股权出质登记工作。承担本部门集中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扶持个体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小微企业成长。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统计分析工作。
(九)信用监督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相关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以及对年度报告和登记注册行为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承担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十)市场合同监督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秩序的制度措施。依法承担合同备案工作。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登记。
(十一)广告监督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承担规定范围广告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监测媒介广告的发布情况。
(十二)质量发展处。组织实施质量强市建设,制定实施质量激励制度。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进品牌建设,构建“品字标”品牌制度体系。组织实施产品及服务质量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
(十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发布区域产品质量安全预警通报。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食品安全协调处(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牌子)。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区县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协调推进社会共治。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十五)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和特殊食品监督管理、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六)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流通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
(十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拟订并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十九)计量处。拟订并组织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监督管理计量标准及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组织实施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规范计量数据使用。监督管理产业计量、能源资源计量工作。
(二十)标准化处(挂标准国际合作处牌子)。拟订并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和预警工作。承担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管理工作。管理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十一)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管理、监督、协调部门和行业认证认可工作。承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认证和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规范认证与检验检测活动。组织参与相关国际或区域性组织活动。
(二十二)知识产权处。拟订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以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创造及质量提升工作。依法保护专利权。指导和规范专利运用。开展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分析和风险预警工作。组织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指导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监管。组织调处专利纠纷。
(二十三)商标监督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商标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指导商标专用权的运用工作。组织调处商标纠纷,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十四)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组织开展上级部门委托下放的药品生产环节的检查、安全风险监测和处置,拟订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制度措施。指导并监督实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源性兴奋剂的生产环节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监督实施药品、医疗机构制剂、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法定标准。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指导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十五)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处。组织开展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的检查、安全风险监测和处置,拟订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措施并依职责组织实施。依职责组织并监督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质量抽检。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源性兴奋剂的相关经营环节和使用环节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流通领域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工作。
(二十六)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组织开展医疗器械检查、安全风险监测和处置,拟订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措施并依职责组织实施。指导并监督实施质量管理规范,组织质量抽检。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的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及产品技术要求,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质量的日常监管工作。指导全市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十七)化妆品监督管理处。组织开展化妆品检查、安全风险监测和处置,拟订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措施并依职责组织实施。监督实施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质量抽检。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指导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