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一)贯彻中、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环境保护方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规定、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流域的污染纠纷,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全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改革等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各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中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拟订并实施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四)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全市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示范创建工作,负责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
(五)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全市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中省核与辐射安全的政策、规划和标准,研究拟订市级地方性辐射安全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全市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全市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七)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查,按规定审查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贯彻执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制度,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
(八)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设置,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全市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九)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承担中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配合保障工作,拟定反馈问题整改方案,指导开展整改工作,组织整改情况的调度、抽查和督办落实。根据授权负责督察结果和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及其后续相关协调工作。
(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制定各县区、市级各有关部门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监督县区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落实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十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全市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负责市级生态环境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协调市级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技术工程示范活动,推动全市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三)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交流,负责生态环境领域招商引资工作,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负责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推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五)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承担本行业领域的智慧城市建设应用及数据采集推送、安全管理等工作。负责推动县区政府实施全市贫困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落实移民搬迁环卫设备配套。配合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全市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环境安全。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