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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

(一)实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根据《上海市静安区行政审批目录》及上级机关授权,负责辖区内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酒类专卖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备案等工作。

(二)监管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组织实施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市场主体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及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基层所综合监管工作。

(三)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管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开展市场、网络商品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信用分类监管。依法监管执业经纪人、经纪执业证书审验及其经纪活动。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依法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

(四)负责反垄断执法。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查处市场经济违法案件。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违法广告、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依法查处酒类商品经营活动中的无证经营和制造、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活动。

(六)组织实施国家及本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贯彻执行有关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指导、帮助区域内企业及个人申请和实施专利等工作。协助本市知识产权局查处商标、专利违法行为,调解本区范围内知识产权纠纷。

(七)开展广告管理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拟订区域广告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辖区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开展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公益广告宣传工作。

(八)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受理、处理消费者咨询、投诉和举报。完善消费维权网络体系。指导基层部门开展消费维权相关工作。

(九)管理和指导辖区质量工作。开展质量发展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质量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质量状况分析、质量奖励、质量信用体系建设、质量教育,实施名牌战略及名牌产品推荐工作。推进质量强区,落实政府质量工作绩效考核。开展工程设备监理监管活动及质量信用数据库建设。做好辖区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十)管理和指导辖区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化政策、法规。对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引导企业实施推荐性标准。组织落实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准化示范试点等工作。受理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申报并开展后续管理,开展节能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落实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制度。做好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量监督管理。对计量器具制造、修理、销售、使用、检定、校准各环节开展行政许可、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计量保证体系,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组织计量仲裁,处理计量纠纷。监督管理能源计量工作,推进相关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工作。

(十二)管理和监督辖区检验检测认证。组织落实检验检测认证发展规划,推动区域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对辖区各类认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开展各项强制性产品认证专项检查(抽查)工作,对辖区检验检测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开展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组织、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十四)管理和监督辖区产品质量工作。依法开展产(商)品质量监管,负责辖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区级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各级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开展辖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处置工作。负责辖区食品相关产品和商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负责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备案。落实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辖区内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和打假治劣工作。在本辖区组织实施标准化、计量、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认证认可、能效标识、纤维、商品包装等方面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查处,并接受申诉,做好调解处理工作。

(十六)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和指导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含食物中毒)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推动辖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推进辖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机制和信用体系建设。

(十七)实施辖区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行政许可后的监管、抽样检验工作。制定辖区食品安全监管、抽样检验计划,组织开展辖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保障辖区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

(十八)负责药品和化妆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药包材)、化妆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以及评价性和监督性抽样检验。实施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的检测和处置。

(十九)负责医疗器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以及评价性和监督性抽验。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及缺陷医疗器召回和处置。

(二十)负责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辖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指导、督查督办和考核考评职责。办理区政府和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

(二十一)负责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与扑灭。负责本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负责本区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负责本区动物防疫的监督执法工作。

(二十二)开展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法制教育培训和宣传。

(二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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