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区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有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源地等生态环境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有关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本区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落实本区污染物减排目标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削减计划,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参与提出生态环境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及应急取水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执行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本区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对核技术利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指导协调园区生态环境管理。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环境监测网。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调查、预测预警。组织编报本区生态环境质量报告,负责统一发布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目标任务、规划和政策。按全市统一部署,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有关职责,负责应对气候变化综合协调工作。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实施执法后督察。
(十二)负责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国家和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推广生态环境保护先进技术,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参与协调区域污染防治协作工作。按全市统一部署参与落实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研究与昆山市、太仓市等毗邻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问题,提出区域防治联防联控协作重点。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上海市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减排相关工作及碳指标的核定等工作;上海市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生态环境及节能减排资金、政策的统筹协调。
2·与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本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划定并实施生态保护红线。
3·与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水功能区划,负责并监督指导排污口设置管理;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参与指导排污口设置管理。
4·与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