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佳木斯人大公众号 > 主体介绍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简介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简介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1980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以来,已历经九届、十届、十一届、十二届,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12月由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由35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6人,秘书长1人,委员27人。多年来,佳木斯市人大常委会在中共佳木斯市委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勇于实践,开拓创新,在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密切同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以及常委会自身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重要进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五年。

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主持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决定对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受理人民群众对佳木斯市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在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人选;决定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在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职务;在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随着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进一步展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向前发展,不断趋于完善,必将对佳木斯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wxnum.cn 公众号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