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一)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领导本单位、本系统党建工作的主体责任,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加强党的基层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二)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全市房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三)负责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运营和后期管理等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四)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并推进实施。
(五)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负责公有住房改革、租金调整、出售和公有住房出售回收资金管理及使用相关事宜。拟订全市住宅产业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六)承担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项目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及监管工作。贯彻落实房屋交易政策,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物业服务监管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承接查验、组建业主大会的监督指导工作。
(八)负责全市老旧小区改造和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政府为主体的小区改造项目(城市危、破、旧房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计划安排,并督促实施。
(九)指导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组织拟订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市住房保障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编制全市房屋安全预案,组织对全市危险房屋治理情况监督、检查,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负责危房鉴定成果确认。指导、监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国有直管房屋产权管理。负责国直、国拨产房屋的管理。负责公房经营单位的管理和运营。
(十二)依法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中介服务、房产交易、房屋租赁、物业服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协调、指导纠纷调处工作。
(十三)编制全市房地产业科技进步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房地产行业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市场监测、市场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指导本地区房地产行业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和规范运作的监督管理。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市住房保障局承担全市房产交易的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房屋测绘成果审核、商品房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二手房买卖合同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房屋抵押合同备案、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等工作。佳木斯市房产交易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2.市住房保障局承担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