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低保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一、工作依据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二、保障对象
指有本核区内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主要有以下四类人员: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即三无”)的城镇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在职和下(待)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四)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不包括农村五保户)。
申请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二)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
(三)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四)违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保障金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保障对象申请保障金,由申请者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符合条件的需填报《城乡居民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出具单位及家庭成员收入等有关证明材料。
(二)居(村)委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居(村)委会及时将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地名命名申请
一、地名管理的依据: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和《江门市地名管理办法》,实施地名管理。
二、地名申报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1、报建筑物命名(更名)需提供的资料:
⑴建筑物命名(更名)申请书一份;
⑵省民政厅制发的《建筑物命名、更名审批表》一式二份;
⑶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供参考,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⑷市国土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供参考,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⑸经市规划局同意的规划设计平面四至图一式20份(复印件)。
2、申报道路命名(更名)需提供的资料:
⑴道路命名、更名申请书一份;
⑵省民政厅制发的《道路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二份;
⑶道路平面示意图一式20份(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和时限:
1、一般建筑物、道路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区民政局审批;以全市性命名的建筑物由市民政局审批;市区主要道路(长300米、宽20米以上)由市政府审批;
2、区民政局对申报单位提供的地名资料进行审核;
3、对符合法律法规且资料齐全的一般建筑物、道路命名、更名申请,区民政局从收到全部资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召开市地名委员会成员、顾问会议或发征询函的形式征询意见;
4、区民政局将征询意见收齐后,市区主要道路或主要公共建筑物5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区政府初审,并由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一般道路、建筑物区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申报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
5、市区主要道路或主要公共建筑物的命名经市政府审批后,市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申报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
6、以全市性命名的建筑物,由建设单位向市民政局申请命名,市民政局从收到全部资料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批复申报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
申请表格于所在区民政局地名股领取,表格及办理均免费。
江门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地址:江门市广新路18号,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