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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

五、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江宁区及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监督检查执行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落实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

(三)负责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和管理。组织江宁区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参与编制江宁区经济社会发展与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负责城乡空间资源科学配置。建立江宁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组织编制、指导并监督实施详细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负责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指导、推进和监督村镇规划编制和管理。

(五)负责城市空间品质提升相关规划管理。负责城市设计编制和管理,负责重要景观地区、城市公共空间、城市雕塑的规划管理。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重要近现代建筑、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研究和管理。

(六)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和建设规划管理。负责江宁区重大项目规划选址,及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等批后监管。

(七)负责或组织涉及空间规划的交通市政专项规划管理,做好有关规划的综合平衡和利用。负责全区交通市政项目的规划管理。

(八)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实施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开展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九)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执行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成果应用等。负责房产测绘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会同有关部门调处江宁区重大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争议。

(十)负责所在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江宁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十一)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江宁区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落实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十二)负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江宁区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含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管理。

(十三)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十四)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执行占用耕地补充制度情况。

(十五)负责地质矿产管理。负责地质勘查和城市地质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六)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城市地下管线数字化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规划资质、规划行业和交流合作。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和综合利用。

(十八)根据授权,对江宁区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重大违法案件。指导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九)承担江宁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区城乡规划领导小组以及区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完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贯彻落实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推进“多规合一”,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江宁区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市规划建设品质提升,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进一步承接好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坚持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强化监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健全江宁区城乡规划委员会、江宁区土地出让与储备领导小组等议事制度,实现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在生态红线、林业、雕塑等方面的职责分工,按照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绿化园林局、市生态环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对应区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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