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省、市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定,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拟定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制定卫生健康工作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和建议。加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落实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依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疗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方案、计划,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依照程序和要求发布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研究、制订全市老龄事业发展相关政策。协调和推动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做好老年人权益维护保障工作,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负责推进全市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甘肃省药品增补目录,指导落实基本药物的使用政策措施。
(六)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有关规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国家和省级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追踪评价,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七)拟订职业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实施职责范围内的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八)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和医疗服务评价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
(九)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省、市人口计生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以及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
(十)拟订并实施全市基层卫生、妇幼健康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拟订全市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省、市新时期关于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负责加快推进“健康张掖”建设的具体工作。负责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统计调查。
(十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事业发展规划和地方技术标准。完善中医药发展政策措施,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领域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加大中医药人才培养力度,协调推进中医药相关产业发展。
(十三)加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和科研攻关工作,做好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实施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四)负责市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拟订全市干部保健工作计划和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五)负责公众健康权益保障工作,维护患者在就医过程中的基本权益和老年人合法权益。
(十六)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张掖市计划生育协会、张掖市红十字会的业务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