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等。拟定中心城区城市市政道路(桥梁、隧道)主次干道路面维护管理、园林绿化、城市道路照明、市容环卫、户外广告、城市夜景等加强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编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环卫管理、环卫公用设施建设、城市景观亮化美化管理等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宣传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查处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负责拟定城市管理工作规范;负责拟定和执行城市管理技术管理规范,并负责城市管理系统信用体系评价。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基层综合执法中队,并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区本级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行政许可和监管考核,对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实施监管考核;对环境卫生实施行业监管。
(四)负责区管市政设施占用、城市道路挖掘等审查审批,对占用市政道路(广场)等设施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蕉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参与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规划方案论证;参与蕉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论证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等竣工验收移交工作。
(五)负责园林处绿化企业资质、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园林企业三级施工企业年检、资质证书变更、建设工程设计、勘察单位资质核准初审。
(六)负责蕉城区户外广告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负责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负责指导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区依附于道路、桥梁、杆线、路灯等设置的各种悬挂物的审批、监督和管理。
(七)负责组织全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审查、培训、考核等相关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系统装备器材的列编、更新和补充工作。
(八)负责建成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准入运营、停放等监管和考核工作。
(九)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区本级“数字城管”的运营管理工作。
(十)履行区级物业行政管理权限,负责管理所辖区范围内的物业项目,承担物业管理具体业务工作。
(十一)负责燃气设施改动;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燃气工程项目审查;瓶装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燃气企业停止供气、更换气种迁移燃气供应站(点)审批。
(十二)负责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占用环卫设施用地、拆除环卫设施许可。
(十三)负责区本级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省政府有关宁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相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城市管理相关行政处罚的实施细则。具体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目前工商局相关行政处罚权已取消)
6·水利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7·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职责转变。
划入:
1·划入原蕉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职责。
2·划入区住建局的住房和城乡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职责和路灯管理、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责。
3·划入原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领域行政处罚职责。
4·划入原区工商局的有关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职责。(目前工商局相关行政处罚权已取消)
5·划入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职责。
6·划入区住建局的中心城区物业行政管理职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7·划入原区液化气行业管理站的燃气设施改动、供应许可、工程项目审查、瓶装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燃气供应站(点)审批等行政处罚职责。
8·划入原区园林处绿化企业资质、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园林企业三级施工企业年检、资质证书变更、建设工程设计、勘察单位资质核准初审等行政处罚职责。
划出:
1·划出原蕉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内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人力三轮车非法营运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给区交通运输局。
2·划出原蕉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不按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固体废弃物等的行政处罚权给蕉城生态环境局。
3·划出原蕉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国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权给区自然资源局。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住建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城市市政道路(桥梁、隧道)主次干道路面及道路照明设施、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夜景等城市管理职能由区城市管理局承担。新建的中心城区城市市政道路(桥梁、隧道)主次干道及道路照明设施、园林绿化、环卫基础设施(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生活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由住建部门负责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区城市管理局参与城市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规划选址、图纸审核、竣工验收等工作。已移交并投入使用的市政、园林、环卫基础设施的维护改造项目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2·有关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职责分工。区林业局主管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工作,主管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海洋渔业局承担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职责。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园林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其他野生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
3·部分职能实行监管与处罚分离。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被集中行使后,管理责任主体不变、监管职责不变,实行行政审批、监管与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相关职能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立案查处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将案件线索及基本定案材料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和相应的行政强制。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仍须认真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
4·有关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内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人力三轮车非法营运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划由区交通运输局承担;有关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不按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固体废弃物等的行政处罚权由蕉城生态环境局承担。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