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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公安局

机构职责

(一)研究拟定全市公安工作的决定、意见;起草与公安工作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对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案件的侦察、调查和情报信息工作;承办相关案件的侦查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直接承办重大疑难案件。

(四)负责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工作。

(五)负责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我市境内居留、旅游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市防火、灭火和救灾工作。

(七)依法保障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侦破交通肇事案件;负责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保卫、信息通信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承担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防范处置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承担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公安机关对恐怖活动的防范、打击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基础建设、安全管理和教育转化工作。

(十二)承担对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重要会议、重大集会活动的安全警(保)卫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全市公安刑事技术、技术侦察工作,承担刑事技术检验鉴定和技术侦察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业务经费、基建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公安法制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执法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禁毒工作,组织、协调侦破毒品案件;规划、指导全市无毒社区的创建、巩固工作和预防毒品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监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及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

(十七)指导全市公安队伍建设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公安督察、审计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民警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中发生的违纪案件。

(十八)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机关开展业务工作。

(十九)负责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工作。

(二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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