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静安环境公众号 > 主体介绍 > 上海市静安区生态环境局机构职责

上海市静安区生态环境局

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订本区贯彻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实施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二)组织拟订实施本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区域经济开发等规划。参与审核本区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城区改造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内容。

(三)制定本区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负责本区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四)负责区域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调查处理。接收、处理生态环境事故信息,组织协调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掌握和上报重要情况。

(五)负责监督管理区域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区域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监督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等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管理本区生态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组织实施本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六)监督对城市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的建设和生态环境破坏恢复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本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的防治工作。实行全区危险废弃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对核技术利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设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拟定并组织实施区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指导协调园区生态环境管理。负责河道排污口的设置管理。

(十)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本区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规范的实施,指导本区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及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组织本区生态环境保护科研工作。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二)负责本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在学校、社区和企业中开展生态环境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负责依法行政、普法等工作。组织开展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网络安全、信息化工作。承办区级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方案、提案及处理群众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协调推进行政审改等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wxnum.cn 公众号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