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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民政局

机构职责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地方性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民政行政审批事项的申报、审核、审批工作;负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违法设立的社团组织,指导全市社团登记及管理工作。

(三)拟订优抚对象优待抚恤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和管理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军休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负责双拥模范城(县)的评选申报;负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实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推行自谋职业;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五)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孤儿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六)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规划,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拟订地方性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的规章,负责县级以下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

(八)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九)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市民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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