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民政信访接待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起草及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组织拟订民政工作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协调业务科室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局机关事务、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工作。
(二)优抚军休科
拟订地方性优待抚恤规章制度,落实优抚对象的各项优待政策;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慰问活动;负责审核申报褒扬革命烈士;负责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抚恤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病故抚恤;管理复员退伍军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等对象的伤残评定;落实革命伤残军人及其他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待遇;督促落实伤残军人医疗等政策;负责对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人员给予定补政策的落实;负责预算安排、划拨、管理抚恤事业经费;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军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拟订全市军休安置办法;负责指导、协调各军休所的工作;负责军休各项经费的核拨;负责军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的落实。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日常工作。
(三)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
负责国家有关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管理分配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有关经费;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开发使用工作;协调处理复员退伍军人突出信访问题。承办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四)救灾科
负责救灾工作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与实施,拟订地方性有关政策及规章;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接收、分配国内外对市人民政府捐赠的款物;指导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拟订减灾规划,承办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拟订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订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的有关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村(居)委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指导村(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社区建设工作,拟订社区发展规划,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乡镇、村委会和社区组织的干部培训和表彰工作;承担市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区划地名科
拟订地方性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规章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改革建议;承办市内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更名、界线变更和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批报批;负责城乡设置及规划;制订、发布标准地名,监督检查地名的使用;组织地名调查,审定地名资料,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档案资料;组织、协调行政区划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市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及边界争议的调处。
(七)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地方性保障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规章、办法并指导实施;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拟订政府对福利事业单位的资助办法;检查、监督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的落实;开展社会福利方面的国际合作和国际交流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婚姻、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地方性法规、办法;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工作;承担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主管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市际和跨区域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拟订地方性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工作的规章及办法,负责儿童收养和殡葬改革工作;负责涉港澳台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涉外儿童收养审核报批;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
(八)规划财务科
负责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民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监督民政事业经费使用,负责全市民政事业经费、直属单位事业经费、局机关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下级民政部门和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统计工作。
(九)人事科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局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民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协助组织、指导局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出国、出境人员的政审和办证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