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1、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全区统计工作,制定全区统计工作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
2、负责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统计报表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统计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3、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制度,负责地区生产总值、资产负债核算和工业企业调查、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和建筑业统计工作。
4、组织实施全区社会发展水平、区域经济发展统计监测,综合整理和提供财政、金融、税收、文化体育、卫生、社会保障、公共事业等统计数据。
5、组织实施国家部署的国情国力调查及重要调查任务;做好自治区、市、区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负责汇总、整理、提供有关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6、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生产、农业产业化、工资、科技、消费等主要经济指标,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企业、乡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城镇和农村住户、经济社会重点问题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7、组织实施全区节能、城镇化发展等统计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统计资料。
8、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9、负责审查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管理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10、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11、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础业务和规范化建设,负责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考核、奖励工作;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开展统计分析。
12、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