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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协调局领导公务活动。

2·负责机关值班工作,负责文电、会务、印章、机要、档案、文件校对、审核、印发。

3·承担信息、机关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负责机关计生、机关节能、后勤、公务接待工作。

4·承担局机关信息网维护和管理工作。

5·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信访科)

1·协调各地和市直有关部门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2·承办上级督察整改有关工作,督促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中央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

3·拟订和组织实施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方案;负责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4·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全市环境信访工作,承办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或转办的信访案件。

5·牵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和民主评议的办理。

6·牵头对接上级业务巡视、巡查和审计工作,承担管理区域限批、约谈等有关具体工作。

7·负责联系省厅驻赣北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

8·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9·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法规宣教科

1·组织对拟出台的全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措施前期调查研究,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

2·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3·负责指导依法行政、普法等有关工作;参与辖区内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有关案件移送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等工作。

4·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关工作; 依法推动社会组织和有关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协调工作。

5·规范、监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行政调解工作;负责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环境法律知识培训和行政执法证的年审换证工作。

6·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企业生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核查;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等。

7·贯彻执行国家、省和行业生态环境标准,承担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

8·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指导生态环境舆情应对工作;参与涉外合作项目的管理。

9·组织管理环境与健康有关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10·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指导局政务新媒体运维工作;负责管理社会公众参与方面的生态环保业务培训,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11·负责联系法律顾问单位。

12·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事科(离退休干部科)

1·承担机关与局属单位、派出机构与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以及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等工作。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领导干部管理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3·承担局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政治审查、因私出国(境)审批工作。

4·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表彰工作,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的具体工作。

5·负责联系老年科协工作。

6·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财务科

1·负责提出生态环境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和绩效管理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2·承担机关与局属单位、派出机构与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3·组织编制本系统预决算,拟订并实施本系统资金结算制度;组织开展执行财经日常监督检查。

4·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综合规划科

1·组织起草生态环境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报告、讲话。

2·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承担生态环境业务综合协调工作。

3·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考核计划,监督检查各地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4·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审核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5·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及综治维稳综合协调。

6·承担生态安全、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相关工作以及生态环境局咨询机构日常工作。

7·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技攻关、科技示范工程、实用技术的筛选与推广应用,组织管理生态环境科技成果和科普工作。

8·负责企业帮扶工作,负责联系环保产业协会、科学学会。

9·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自然生态科(生态环境监测科)

1·起草生态保护地方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

2·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开展生态示范创建;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3·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协调开展生物多样性、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4·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5·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权限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政策、规划、标准、技术规范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

7·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配合属地执法监测,协调应急监测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8·承办上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或其办公室来文的相对应业务工作。

9·负责服务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水生态环境科

1·负责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监督实施地表水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标准、技术规范和编制水功能区划。

2·组织实施水体断面水质考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承担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具体工作。

3·组织实施全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4·参与测算水环境容量,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估。

5·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水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6·负责联系流域办、河长办、长江生态修复等专项工作。

7·承办上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或其办公室来文的相对应业务工作。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大气环境科

1·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政策、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

2·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控制大气污染阶段性目标,组织拟定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组织开展大气联防联控工作;负责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指导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

3·承担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工作;牵头负责区域环境保护合作中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承担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具体工作。

4·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形势分析,承担市应对气候变化及减排有关工作。

5·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6·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大气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7·承办上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或其办公室来文的相对应业务工作。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土壤生态环境科(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

1·负责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标准、技术规范和拟订土壤环境功能区划。

2·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3·牵头组织实施全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污染地块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4·建立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

5·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土壤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6·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

7·负责重金属总量控制工作。

8·落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出口许可初审,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9·承办上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或其办公室来文的相对应业务工作。

10·负责工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科

1·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核与辐射生态环境安全政策、规划、标准、技术规范。

2·负责核与辐射生态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工作。

3·落实权限内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落实使用iv、v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iii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工作。

4·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5·承办上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或其办公室来文的相对应业务工作。

6·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1·负责组织权限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负责权限内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备案。

2·落实政策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落实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和排污许可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3·负责在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许可工作中控制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5·组织编制和实施“三线一单”。

6·指导协调新建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

7·承担培育发展新动能有关工作。

8·承办上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或其办公室来文的相对应业务工作。

9·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政务服务科

1·负责全市生态环境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的统一组织协调。

2·组织实施权限内行政许可事项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

3·负责进驻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

4·牵头组织“放管服”工作。

5·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机关党委

1·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及局属单位党的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

2·承担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具体工作。

3·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及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局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日常工作。

4·负责局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受理所属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所属党组织和局机关、派出机构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

5·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及局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工委和青年等群众组织工作。

6·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及局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7·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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