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区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全区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全区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组织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安排开展税收立法调研,参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税收政策贯彻执行及宣传工作。
(二)贯彻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监督检查财政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负责预算管理和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管理区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区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全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区直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全区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区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区级预决算公开。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贯彻执行国家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贯彻执行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区级国库业务。组织实施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定全区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负责区级政府采购管理、采购市场开放谈判工作。
(六)贯彻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政策、制度和办法。依法制定区级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国债和区级政府债务余额限额计划。统一管理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七)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区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区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制定全区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拟订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承担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处置审批工作,并监督执行。
(八)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贯彻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执行企业财务制度。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对区属国有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等规定,保障出资人权益;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贯彻执行中央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和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十一)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二)承担外国政府、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欧洲投资银行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以及相关的联合融资贷(赠)款项目的信用评估和资金管理及转贷工作。
(十三)制定全区财政教育培训规划,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和省、市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