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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国土资源局

其他事项

(一)保留市国土资源局兴宾区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并接受兴宾区人民政府指导。人员编制 8名,其中:行政编制7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名。领导职数:分局局长1名,副局长2名。市国土资源局兴宾区分局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实施土地、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以及相关的政策、措施;参与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兴宾区内(简称辖区内,下同)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综合规划以及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经市局审核、报批后实施,并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调查、统计;依法保护辖区内土地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辖区内的土地、矿产资源权属纠纷;组织调查辖区内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并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报市局同意后执行;贯彻执行市政府及市局对土地、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监督的有关改革政策、措施。

2·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定点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工作;受市局委托承办辖区内农地转用、土地征用以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手续;负责辖区内土地使用权的调查和土地登记、发证的初审、报批工作。

3·负责对辖区内采矿权的审批登记的审核、现场定点划界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和矿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稽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收购和销售矿产品等行为;负责辖区内的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的保护和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4·受市局委托管理辖区内的国土资源管理所,组织国土资源管理所开展业务工作,对国土资源管理所的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考核和管理。

5·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任务,支持和配合当地政府搞好其他工作。

(二)市兴宾区辖区内的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含城区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业务上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兴宾分局管理,核定事业编制102名。

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主要职责是: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编制乡镇国土资源利用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管理基本农田保护区,协助做好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报批管理以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管理工作;对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检查本区域内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及调查处理国土资源权属争议、纠纷;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的执法监察工作,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常年动态巡查,制止违法行为;调查本区域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提出处罚(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上报市局同意后执行;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完成主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支持、配合当地乡镇政府开展其他工作。

(三)对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市国土资源局党组管理为主,县(市)委协助管理。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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