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公安工作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领导和指挥全区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莱山区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公安队伍管理和建设工作,并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实施对干部的监督;组织、指导全区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查处和督办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
(四)组织、开展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侦办刑事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经济犯罪案件和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案件。
(五)负责莱山区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处置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和治安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出入境和外国人在莱山区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依法执行刑罚和拘留工作;负责拘留场所及监视设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对被拘留人员的看管、教育工作。
(七)指导、组织全区公安机关执法活动;负责全区公安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八)组织开展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机关的指挥系统和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九)开展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十)开展禁毒工作;承担区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开展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察工作;承担区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消防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
(十四)负责来我区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五)组织、指导全区公安机关财务、装备、被装的管理工作,做好公安机关后勤保障和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十六)按照规定权限领导清泉寨海岸派出所相关工作。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