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以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县民政法制宣传、培训、监督、调研等法制建设工作。
(三)负责全县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管理监督社团活动,查处县内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四)负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负责全县拥军优属、烈士褒扬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工作,指导全县优抚事业单位工作;审核上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等级。
(六)拟定全县双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动员、指导全县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和军民共建活动;协调军政军民关系,解决军地矛盾和军民纠纷,处理军地历史遗留问题。
(七)负责全县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全县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八)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救灾工作;掌握和发布灾情,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指导开展减灾活动。
(九)负责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各乡、镇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工作。
(十)负责全县城乡大病救助工作。
(十一)指导全县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动全县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及促进发展的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十二)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政策。
(十三)负责全县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负责各乡镇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向县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提出仲裁建议;指导各乡镇行政区划和勘界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规范全县地名标牌的设置和管理。
(十五)组织实施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县城乡社会救济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推动社会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负责县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六)拟定全县福利生产发展规划;负责全县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和新办福利企业的审核工作,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十七)负责全县社会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八)拟定全县殡葬改革的政策法规;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全县殡葬事业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全县儿童收养工作;指导涉外收养工作;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二十)负责全县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工作;检查民政事业费的预算、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全县民政业务统计工作。
(二十一)指导全县老龄工作,参与制定全县老龄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抓好《安徽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的落实;负责老龄科研工作,组织开展老龄重大问题的调研,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负责做好老龄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