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等宏观调控目标及政策措施;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发展规划。
(二)负责资源开发和生产力布局规划,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和对策;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联合与经济协作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引导和促进经济结构合理化。
(三)汇总分析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国际国内及全区经济形势,提出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审核、申报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事项。
(四)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
(五)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区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拟订全区计划管理、投融资等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研究提出全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调控政策;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申报、审批政府投资、政府融资、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资金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安排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年度计划;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和管理;申报、审批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申报、核准符合《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按规定落实备案制;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负责全区工程咨询评估行业的管理。
(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区工程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我区招投标管理的实施办法;监督检查政府出资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投标。
(八)申报、核准外商直接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借用国外贷款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负责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九)负责全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提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制订高技术产业发展及用高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
(十一)承担全区能源节约、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综合协调和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组织拟订全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环保产业和新能源开发发展规划和政策;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全区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拟订全区低碳经济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区蓝色经济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
(十三)负责市、区两级重点项目的综合管理,协调推进、统计分析、调度督查及目标考核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对口支援。
(十五)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负责全区价格管理工作;监督执行国家、省、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落实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年度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执行依法实施的临时性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十六)根据上级物价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的授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调整在本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收费资格及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发放《收费许可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收费年审。
(十七)依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牵头建立健全物价上涨与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生活补贴发放和保障标准提高联动机制,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十八)负责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工作;负责全区市场重要商品的价格监测、分析、预测,发布价格信息;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和价格行政执法监督,受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价格与收费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价格公共服务、社会监督、诚信建设;负责价格认证及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相关工作。
(十九)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流通和粮食储备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粮食流通和粮食储备等方面的政策;负责区级储备粮的日常监管,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区级储备粮的储备规模、品种、收购和轮换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工作;贯彻执行《军粮供应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军供企业做好驻区部队的军粮供应工作。
(二十)承办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