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起草有关民政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区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街道)民政工作。
(二)指导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养老政策和标准;参与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指导和管理养老机构建设,指导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三)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孤儿、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收养登记工作。
(四)牵头拟订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和监督全区实施特困人员供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工作;开展全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担全区革命老区建设相关工作。
(五)负责行政区划管理;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及日常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六)负责全区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城市基层治理相关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拟订全区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主管慈善工作。
(九)负责殡葬管理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十)负责民政事业规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