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职责
区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区性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民间组织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全区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工作;审核报批革命烈士;审核革命伤残人员等级认定。
(四)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工作,核查并报告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减灾合作。
(五)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城市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六)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七)拟定全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
(八)承办全区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指导全区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本区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九)负责区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承办区与邻区及区(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
(十)拟定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管理办法;拟定社会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核准全区新建福利企业;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和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一)负责本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婚姻服务活动,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二)负责全区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十三)管理国家、省和市、区拨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四)承办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