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市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2)督促全市各级党的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履行对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责任。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
(3)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建立完善党内监督体系。
(4)检查和处理全市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及国家法律、法令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5)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6)受理对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控告和检举。受理对监察对象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检举;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机关给予处置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等。
(7)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监察工作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教育公职人员遵纪守法、清廉用权。
(8)对全市各级纪委、监察委在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9)调查全市党的组织和党员、监察对象遵纪守法情况,研究党风党纪、政风政纪中出现的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以及监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向有关方面提出相关建议。建立完善党内法规、制度,拟定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全市有关监察工作的具体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地方性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
(10)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11)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
(12)领导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部署全市纪检监察工作任务。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组织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县(区)纪委、县(区)监察委领导班子和市直派驻(出)机构的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任免。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13)承办省纪委、省监察委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