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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民政局

服务承诺

《丽水市民政局服务承诺制度》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创建服务型机关,制定服务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一、承诺内容

1、使用文明用语,接待热情周到,服务耐心诚恳。

2、坚持首问责任制。对来访办事者,首问责任人有义务和责任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做认真解答,不属于责任人范围内的,应做好联络、协调工作。

3、坚持一次性告知制。对前来办理民政事项的单位或个人,承办人要一次性告知办事的有关依据、条件、程序、所需的材料或不予以办理的理由。

4、坚持限时办结制。各项民政业务受理后严格按时限办结,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办理。

5、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市直民政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最大限度的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违诺处理

凡违反承诺,被社会举报、批评、反映和指控的,经查实,违诺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并向当事人致歉;违诺第二次,给予行政告诫,限期改正;违诺第三次,给予行政处理。

三、投诉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我民政系统工作人员服务不满意或发现违诺现象,可向我局监察室投诉。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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