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公安工作的法律、政策和部署;制定全市公安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组织实施,领导和指挥全市公安工作。
(二)负责对影响、危害社会治安警务信息的收集研判,拟定处置对策。
(三)负责全市公安机关侦查工作,负责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和重、特大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行动。
(四)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指挥、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案)件、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组织、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
(五)负责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打击出入境违法犯罪活动。
(六)负责消防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管、协调地方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七)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管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
(八)负责全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
(九)负责防范、处置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负责组织、协调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查打击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刑罚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到我市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组织实施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和实施全市公安机关指挥系统、刑事、信息通信等技术建设。
(十四)拟订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经费等警务保障措施,规划和实施全市公安装备现代化建设,监督全市警务保障制度的落实工作。
(十五)组织、协调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指导武警部队和公安消防部队建设。
(十七)领导全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拟订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十八)拟订全市公安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市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人事管理、教育训练、公共关系等工作。
(十九)组织实施公安机关督察工作,监督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和警务活动,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全市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二十)指导全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
(二十一)指导列入双重管理的森林公安和铁路公安工作。
(二十二)承办省公安厅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