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二)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贯彻落实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贯彻执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组织实施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贯彻执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规定及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统筹办法。贯彻执行基本养老、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和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拟订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贯彻执行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制度和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九)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和地方性津贴、补贴政策及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政策。
(十)贯彻执行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承担评比达标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开展的奖励表彰活动。承办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政府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
(十一)贯彻执行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
(十二)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内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六)职责调整。将公务员管理职责划入区委组织部;将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划入区医保局;将军队转业干部服务管理职责划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教育部门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