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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相关工作职责,促进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贯彻落实;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帮扶和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起草或拟订民族宗教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三)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参与指导处理影响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的矛盾纠纷,协调配合有关部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民族和宗教问题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四)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积极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五)拟订少数民族事业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有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积极促进民族地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管理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规划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民族文化艺术交流和民族传统体育竞赛活动。

(七)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和宗教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丽江市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指导宗教领域重大节日庆祝活动。

(八)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人才的培养教育和推荐使用工作;做好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生活、学习等各项管理工作;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后备人才。

(九)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和宗教界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负责了解掌握周边国家、地区的宗教情况,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宗教界对外及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

(十)承办丽江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项目,以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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