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
1、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全县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全县各医疗机构的审批、验收、签发执业许可证,并进行行政监督。
3、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初级卫生保健的各项指标。
4、负责全县的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地方病防治、结核病防治的管理工作。
5、依法对全县的食品生产、加工、经销单位和公共场所进行监督、审核、签发卫生许可证。
6、负责指导本行业的社会团体工作。
7、负责全县公费医疗、合作医疗管理工作。
8、负责贯彻国家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全县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做好中西医结合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