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1、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2、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提出议案。
3、根据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指示、工作部署,确定 全院检察工作任务,组织贯彻落实。
4、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 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5、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6、对公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侦查的案件进 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 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7、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县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8、对看守所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9、对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
10、负责机关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检察宣传和调查研究工作;提请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2、负责其他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