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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民政局

科室职能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提案办理、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相关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务,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负责重大处罚备案、重大政策审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工作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外事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民政系统人员培训规划;负责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全市基层组织建设和民政系统培训、教育、表彰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本级民政部门行政法制建设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负责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系统财务管理有关政策并指导实施;对省级和市级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三)优待抚恤科

负责指导落实优待抚恤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和指导落实全市优待抚恤工作相关办法;落实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承办评残、烈士审定上报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负责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全市重点优抚对象管理工作。

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活动;拟定全市双拥工作规划。

(四)安置科

负责指导和组织落实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指导全市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承办市直机关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的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的建设管理和保障服务工作。

(五)救灾科

负责指导落实救灾减灾工作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负责和指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工作;承办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中央、省、市级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工作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负责组织和落实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负责承办省、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承办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社会救助科

负责指导和监督落实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定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全市建立和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工作;负责全市社会救助的法制化建设;负责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指导落实五保户社会救济办法;负责承办省、市级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拟定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负责指导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的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负责指导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农村村务公开工作。

(八)区划地名科(市地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指导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地名管理办法;负责承办县级、乡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上报工作;负责指导村级组织的撤并工作。

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与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标准化处理;负责初核和上报县级和乡级行政区划名称以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命名和更名;负责全市标准政区图和与地名有关的图、册、资料的审定和编辑工作。

负责指导全市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联合检查工作,指导县级以下(包括县级)边界争议的调整和争议调处;负责与相邻市管理和联合检查行政区域界线工作,共创平安边界。

负责吕梁市区街路巷名的命名和更名初审工作。

(九)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科

负责指导落实老年人、残疾人和特殊困难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负责指导落实老年人、残疾人和特殊困难儿童权益保护政策;负责指导落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负责拟定组织实施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实施办法;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福利企业扶持办法;负责承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报工作;负责指导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组织指导慈善事业社会捐助工作。

负责指导落实婚姻、收养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负责拟定组织落实全市婚姻、收养管理、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办法;负责拟定组织实施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方法;负责指导推进婚俗和丧葬改革工作,强化公墓监管;负责承办涉港澳台收养登记工作;负责指导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建设、服务标准及管理规范;负责指导婚姻、收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承担全市婚姻登记信息联网、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1名,工勤人员编制为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1正(含纪检副组长或监察室主任科级职数1名,专职妇委主任、副主任或妇工组长、副组长科级职数1名)1副。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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