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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安徽商会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连云港市安徽商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连云港市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安徽籍公民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以“促进安徽、连云港两地经济发展,团结协作、合作多赢”为宗旨,发扬徽商“贾道儒行、厚德载物”之精神,继承徽商“诚实守信、互助合作”之传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推进两地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达成资源共享,用热血奉献连云港,以真诚回报家乡。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连云港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连云港市工商业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朝阳东路3号。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地方的有关政策法令。

(二)介绍和宣传安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让会员了解家乡的发展和进步。

(三)调查研究安徽籍企业和在连云港内、外资企业安徽籍人员的投资经商及社会生活工作情况,依法代表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疏通协调各方关系,对侵犯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必要的交涉,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四)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关心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帮助企业开展技术和业务培训,提高企业的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发挥好本会在经济信息方面的网络作用,帮助企业开拓业务、融通资金、促进生产和流通,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好服务。

(五)组织会员开展各种相互服务和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友好关系。通过安徽在连云港投资经商人士成功创业的宣传,为其他人士创业和发展提供经验。

(六)发扬爱国、敬业、守法、诚信的优良传统,提高职业道德和自身素质,提升安徽籍人士在连云港的良好形象。

(七)发挥民间商会的桥梁作用,为家乡的劳动力外出就业、农副产品流通、招商引资工作穿针引线。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经济团体委托的各项服务,鼓励会员积极参加光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行业协调、学术研究、专业培训 。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会由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籍、祖籍为安徽省或在安徽工作、生活过的友好人士。

(二)企业会员:经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开业的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三)个人会员:在连云港企事业单位的安徽籍高级管理人员。

(四)凡与本会有密切关系的团体组织也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可以书面、电邮网络方式)。

(二)经执行会长、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也可电邮;网络方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或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三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四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执行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一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或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条: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前届会长卸任后,为本会的名誉会长。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秘书长为聘任制度,由商会聘请专职人员。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本会内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办公室、财务部、对外联络部等,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本会经费自筹,来源主要以会费和有关人士资助为主。

(二)经费支出主要用于本会日常办公及各项活动。本会经费由理事会指定专人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审查监督,每年会员大会时向全体会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三)本会的所有资产属全体会员所有,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会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六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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