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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实验中学校

安全规范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本着以人为本,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理念,保护学生、教职员工、学校的合法权益,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辽源市实验中学安全工作及与学校安全工作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安全优先;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四)及时、合法、公正处理安全事故。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应当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五条校长室是学校安全的最高主管部门,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政教处、教务处、后勤等各处室负责所分管的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与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和警署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环境安全。

第六条学校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和自救自护教育。学校课程设置应当包含安全教育内容。

每年三月份最后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

第七条学校每学期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解决。

第八条学校实行门卫制度。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有权要求出入学校的人员出示身份证件。

禁止未经同意的非学校人员和非学校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经同意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提醒限速限道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物品带入校园。

第九条学校的提供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十条学校教学、科研所使用的实验仪器、药品、危险品应当分类存放在安全地点,学校设毒品柜的专人管理,严格管理和使用制度。

实验指导人员和学生必须遵守实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定期开展防火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教学楼、师生食堂等场所配备应急照明装置,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格用电、防火、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学校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药品、生活用品等,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食堂有卫生许可证, 其生产经营人员持健康证上岗。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实行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的医疗用品和专(兼)职卫生人员。

学校应当做好常见疾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做好学生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应当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告知学生在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学生安全。

体育教师和学生应当按照体育运动规律和有关项目规则开展体育活动。

第十五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危险性活动。

第十六条发生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时,学校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请示采取临时停课措施或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学校在暑假、寒假前组织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学校在节假日安排人员值班,保护学校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学校安全事故的责任,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过错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依据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师法》等法规,违反《宪法》或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辽源市实验中学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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