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单位
一、木材检查站
1、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法规、政策;
2、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件,制止违法运输木材;
3、根据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的依法授权或委托,履行相应的职责。
二、林业推广站
1、从事林业科技普及宣传等社会公益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的科技意识和科技水平;
2、制订全市林业科技推广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3、从事林业基础领域和应用领域的科研、实验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我市林业生产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并完成上级下达的实验、推广项目;
4、指导辖区内林业科技推广工作,为本地区林业生产提高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公益性服务;
5、参与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的设计、实施与验收,提高林业工程建设的科技水平;
6、了解国内外林业科技发展动态,从事林业先进技术的引进、吸收和转化,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发挥科技示范作用;
7、承担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林业种苗管理站
1、负责种质资源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组织品种选育、引进、试验、审定(认定),登记和良种繁育、推广。
2、拟定并组织实验种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种子工程、体系建设。
3、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4、监督检查种子生产和经营活动,对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检验、仲裁、鉴定和管理,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调解种子纠纷。
5、组织落实救灾、备荒种子贮备任务。
6、组织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等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技术交流。
7、有关种子管理的其他工作。
四、林业站
1、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2、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个体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3、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资源调查、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森林资源消长和野生动植物物种变化情况;
4、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林木采伐工作,配合做好林木采伐的伐区调查设计,并参与监督伐区作业和伐区验收工作;
5、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6、依法保护、管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法保护湿地资源;
7、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
8、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的乡村林场、个体林场;
9、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乡村护林网络;负责乡村护林队伍的管理;
10、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为林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1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收和协助管理各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12、承担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五、林政稽查队
1、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管理与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依据有关林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林业行政监督、检查、管理职能。
3、根据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行政授权委托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处罚权。
六、林场
1、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提高生态效益。
2、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3、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七、森防站
负责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的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承担林业有关生物防治的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全市陆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
八、长岭苗苗圃
1、负责树木新品种开发,引种繁殖;2、为城乡绿化提供各种优质苗木;3、经营各类树苗,负责全市树苗调剂工作。九、林业勘察队麻城市林业勘察队业务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即一类调查),林业规划设计调查(即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即三类调查),森林资源监测,专业调查,林业区划与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造林、营林以及风景林、自然保护区规划设计,林业作业设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调查勘测,林地资源调查,伐区作业设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林业项目工程监理,园林绿化设计及施工,可跨区域承包20公顷以下城市园林绿化综合施工,可从事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材料生产经营、技术咨询、信息服务,承担专业造林、工程项目造林等业务。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