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
(三)承担统筹立法工作的规划。
(四)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
(五)承担市政府规章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
(七)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
(八)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九)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十)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一)负责本系统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二)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全市外来企业投诉处理和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工作。
(十四)承担经市政府批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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