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城管大队在辖区内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陆域和非市管河道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2)市政工程管理。依据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镇范围内的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3)绿化管理。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古树名木和绿化建设外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4)水务管理。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非市管河道范围内的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①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粪便;②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③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5)环境保护管理。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不需要经过仪器测试即可判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①在非指定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②建设工程、道路运输、堆场作业等产生扬尘,污染环境;③任意倾倒或者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物;④违反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的有关规定,影响环境和他人生活;⑤未经批准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⑥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规定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6)公安交通管理。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设摊、堆物占用道路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7)工商管理。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8)建设管理。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9)房地产管理。依据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①在公共绿化、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②破坏房屋外貌。
(10)城市规划管理。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11)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根据闵编[2011]66号文,2011年12月30日,“闵行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改名为“闵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以上海市闵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承担辖区内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事务。更名后,原机构级别、人员编制、经费性质保持不变。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