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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

机构职能

(二)负责制定全区“双拥”工作计划,指导、协调镇、街道、驻区部队、基层企事业单位做好“双拥”工作;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工作;承办革命烈士报批手续;维护、管理革命烈士建筑物,做好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区“双拥”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负责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指导、协调镇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部队无军籍退休人员的接收安置和管理;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负责区“双退”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负责制定全区养老福利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规范、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负责区属福利院及其他养老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检查、督促老年人各项服务措施的落实;指导镇、街道做好城乡居民救助帮困工作和其他人员的社会救济工作。

(五)组织救灾工作,及时掌握核实灾情,做好救灾款的申报、管理和发放,指导受灾地区人民开展生产自救;做好支援外省市受灾地区的募捐工作。

(六)负责对村(居)委工作的指导,做好村(居)委的换届改选;协助有关部门抓好镇长和街道办事处主任的培训;组织村(居)委干部的培训;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示范活动。

(七)认真调查研究,向区政府提出调整行政区划的建议;办理本区行政区划变更事项和镇、街道、村(居)委设置报批手续;协助有关部门调解处理区内边界纠纷;做好与邻区的勘测定界工作。

(八)指导、督促镇、街道制定并实施本地区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慈善募捐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

(九)依法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手续;查处违法婚姻;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婚姻管理工作;做好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十)负责制定全区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和督促镇、街道老龄工作的开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区老龄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社团、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加强对民间组织的规范化管理;依法对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对非法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打击取缔;协助有关部门督促民间组织抓好党建和自律管理;加强区域内 “网上社团”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涉外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

(十二)负责组织实施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十三)负责行政复议有关工作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十四)承办市民政局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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