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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公安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公安部、省公安厅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依法负责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分析研究全市危害社会安全和和社会治安状况,制定相应对策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公安侦查工作,处置危害社会的治安事件、骚乱和恐怖暴力活动;承担全市各类突发事件和应急求助的处置工作。

(四)负责依法管理社会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等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

(五)负责全市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全市边防检查、边防调查和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消防工作。

(八)依法指导、监督、管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依法指导、监督城镇公共停车场管理。

(九)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建设工作。

(十)负责全市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和实施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刑罚工作,;知道指导、监督全市公安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建设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承办少年收容教育和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处罚案件审批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对来我市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及大型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科学技术工作及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的管理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

(十五)负责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服配备和经费警务保障工作。

(十六)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

(十七)按干部管理权限,协助管理全市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建设工作。

(十八)负责全市公安民警教育训练队伍建设和公安宣传。

(十九)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公安民警的监督、查处和督办公安队伍违纪案件。

(二十)负责市森林公安局业务指导工作。

(二十一)完成上级公安机关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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