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地名命名、更名审核
一、法律法规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承办科室:南阳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
办公地点:南阳市中州路298号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张天庆 副局长 联系电话:
具体负责人:李泽彬 区划地名科长 联系电话:
四、相对人需提交材料:1、请示;2、地名命名更名表;3、自然地理实体或设置位置图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服务承诺时间:15个工作日
七、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实地调研---核准----上报
八、业务咨询电话:区划地名科
农村五保供养管理
行政事项名称:农村五保供养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2006年1月21日发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2007年9月30日发布,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本区域内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申请材料:
(1)农村五保供养申请书;
(2)农村五保供养审批表;
(3)户口簿、身份证、收养证、婚姻证书等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许可程序:
(1)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2)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审批,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告知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各县市区民政局批复,颁发证件,加盖印章。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善的情况下,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善的情况下,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南阳市民政局低保中心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南阳市文化路50号
行政监督:南阳市民政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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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