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全区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实施计划和规范性文件,并做好宣传和组织实施及监督工作。
(二)研究制定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三)承担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城市管理工作责任;承担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管理制度和规范;研究部署全区城市治理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城市管理重大问题;负责全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参与有关城区建设工程项目的综合验收。
(四)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和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经费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城市管理城市维护费专项计划的划拨和监督使用;负责全区市容景观、环境卫生、城管执法等年度管理资金、维护资金、维修资金、专项整治经费的统筹管理和使用监督;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城市管理的有关行政性费用征收管理工作。
(五)承担城区路灯公共照明设施管理维护及考核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等方面的审批前审核;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方面的审批前审核。
(六)承担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责任;承担垃圾分类统筹管理职责;承担全区城市容貌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责任;负责城市人行道、建筑物外立面、非机动车辆、施工场地、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的容貌监督管理;拟定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规划、规范和标准;负责城区道路、人行道等市政设施(地下管线及地面井盖除外)日常管养维护的职责;负责城区园林绿化及相关设施管养维护的职责。
(七)承担推进数字化、精细化、长效化城市管理的责任;建立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区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承担加强城市治理领域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数字化城市管理和综合考评职责。
(八)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统筹、协调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和监督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
(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区城市管理局、区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教育局、区科学技术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商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委办(档案局)、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民族宗教事务局)等15个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责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执法处罚权范围实施。
(十一)负责受理行政违法案件的举报、投诉或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
(十二)负责组织行政处罚案件的会审、听证工作,办理行政复议相关的具体工作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三)负责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
(十四)配合各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抽检、行业整治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检查等工作。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的其他交办事项。
(十六)职能转变
区城管局行政许可事项交由区行政审批局相对集中行使后,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建立监管目录清单和责任清单,会同区行政审批局健全审批和监管协调配合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及责任清单追责机制,实现集中审批与有效监管的无缝对接。
(十七)职责分工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集中行使15个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行使与监督管理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征收权、行政确认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征用权和其他行政权力。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相关职能部门不再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