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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宣传教育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自治区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厅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各盟市、旗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承担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三)综合处。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工作,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四)法规与标准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自治区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

(五)人事处。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盟市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六)科技与财务处。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七)自然生态保护处。组织起草自治区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区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八)水生态环境处。负责全区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自治区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省(区)、盟市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九)大气环境处。负责全区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与京津冀等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应对气候变化与国际合作处。组织拟订全区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涉及自治区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处理涉外的生态环境事务。

(十一)土壤生态环境处。负责全区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负责全区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和跨省转移审批。

(十三)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组织拟订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政策。负责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十四)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十五)生态环境监测处。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六)生态环境执法局。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拟订全区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省区、盟市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和派出机构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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