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四)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五)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六)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七)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八)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九)对被判处管理、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一)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