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地方公安规范性文件、规章,部署公安工作并组织、指导、检查落实。
(二)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掌握、分析、预测社会治安新情况、新问题,为区委、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提出对策。
(三)负责公安机关组织建设和公安队伍建设,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四)负责开展对危害国内安全的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协调对全区重大案件、重大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侦查、处置。
(五)管理出入境工作和外国人在揭东区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六)管理、指导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
(八)管理、指导消防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
(九)负责保安行业的管理,指导、监督《广东省保安服务条例》的实施。
(十)组织实施对来揭东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省、市主要领导人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一)组织公安科研工作;规划公安通讯、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为各级公安机关提供信息、技术、后勤、装备等服务。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三)负责预审工作和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五)指导和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六)负责全区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检査、督促规范公安队伍执法行为;按规定权限实施对民警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十七)指导森林等部门的公安业务工作。
(十八)加强公安机关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的职责。
(十九)加强指导公安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的职责。
(二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