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盟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安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公安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拟订全盟公安工作政策、措施,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盟公安工作。
三、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协调、处置全盟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部署、指挥重大警务活动。
四、组织、指导全盟公安机关侦查工作。
五、负责全盟治安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七、实施并指导、监督全盟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收集邪教组织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况并进行分析研判,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九、组织、指导、协调全盟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查和打击工作。
十、组织、指导、协调全盟公安机关禁毒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全盟公安机关森林公安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监督全盟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监督全盟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指导、监督全盟公安机关看守所、拘留所、留置看护机构的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有关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在盟内有关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五、组织实施全盟公安科信技术工作。
十六、负责全盟公安机关经费、警务被装的规划和实施。
十七、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盟内活动的管理工作。
十八、拟订全盟公安队伍建设的政策、规划,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拟订全盟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指导全盟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对干部进行监督,查处或督办全盟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指导全盟公安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
十九、完成盟委、行署及自治区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