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一)依法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领导全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
(三)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四)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工作。
(五)领导全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
(七)领导全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全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做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九)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办理刑事赔偿事项。
(十)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一)规划、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二)协同地方党委做好全市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全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
(十三)协同市委和各县(市、区)委管理和考核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四)协同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全市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十五)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授衔和管理工作。
(十六)规划、指导并组织全市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宣传工作。
(十七)规划、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计算机网络信息工作。
(十八)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检察机关的党纪检查、政纪监察工作。
(十九)管理市检察院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审批直属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
(二十)负责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