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编制城市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开展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有关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研究制定城市市容景观、城乡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城市照明等专项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城市道路停车资源利用开发规划。
(三)承担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综合考评城市管理工作的责任。承担城市市容景观、城乡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城市道路(隧桥)、人行道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与交通设施配套)建设和维护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管理制度和规范。负责全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四)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和维护经费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城市管理城市维护费专项计划的划拨和使用监督。负责城市市容景观、城乡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城市道路(隧桥)、人行道以及停车设施、综合执法等年度管理资金、维护资金、维修资金、专项整治经费的统筹管理和使用监督。负责系统科研经费的编制、申报和管理。依据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城市管理有关行政性费用的征收管理工作。
(五)承担城市市容景观、城乡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城市道路(隧桥)、人行道以及停车设施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奖励等职责。
(六)承担城市市容景观设施、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隧桥)、人行道以及停车设施综合维护管理的责任。编制相关城市基础设施维护定额,核定维护设施量。
(七)承担城市容貌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责任。负责城市道路(隧桥)、人行道、建筑物外立面、机动车辆、施工场地、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容貌的监督管理。拟订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规划、规范和标准。
(八)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成移交后的日常管养和维修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建成后的验收和移交工作。承担城市道路(隧桥)、人行道、公共场所、路灯、公共照明及其附属设施的管养和维修。负责本系统节能减排工作。负责组织城市管理方面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组织开展市容环卫、市政设施、绿化管理行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工作。
(九)承担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负责全区性重大执法活动、专项执法行动的组织和部署,负责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负责研究制定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负责综合执法工作的综合考核和业务培训。
(十)承担推进全区标准化、精细化、长效化、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责任。负责依托全区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区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与评价。
(十一)承担全区扫雪防冻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城市管理保障工作。负责行业领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研究拟订行业体制改革方案和有关政策措施,并指导落实。负责推进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发展。
(十三)承担区城市治理委员会、区扫雪防冻指挥部、区控制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区渣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区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等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城市道路(隧桥)建设、管养和维修的职责分工。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协调交通道路和城市道路(隧桥)统筹建设工作,扎口计划管理、指导前期工作、上报投资进度,牵头组织道路移交管养工作;负责城市道路(隧桥)主体的大中修工作。区城市管理局承担城市道路(隧桥)及道路绿化、护栏标志、卫生保洁、路灯照明等市政附属设施建成移交后的管理和维修责任。
2﹒关于排水设施行政执法的职责分工。区城市管理局行使对非法占用、挖掘城市河道和未经城市排水许可或未按许可要求实施违法排水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区水务局承担占用、挖掘城市河道审批和行政审批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责任;承担城市排水许可和行政审批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责任。
3﹒关于相对集中行政权力事项的职责分工。区城市管理局相对集中行政权力事项交由区行政审批局行使后,承担监管责任,健全审批、管理、监督运行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