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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主要职责

(一)依法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服从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二)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以及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需要由本字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四)对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决定不起诉。

(五)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对区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区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依法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八)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九)开展检察技术工作。

(十)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开展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一)对检察共和国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向立法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释建议。

(十二)负责本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负责本院纪检察监察工作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协同区委管理和考核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副处级检察员。

(十四)协同主管部门管理区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五)规划实施区人民检察院的财务装备工作。

(十六)负责区人民检察院机关通信、信息与计算机管理、统计保密与安全保卫工作。

(十七)审批本院各部门的工作计划。

(十八)负责其他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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