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地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对国家、全市、全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配合和参与上级审计机关组织的有关审计项目。
(二)贯彻执行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审计工作制度、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制定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者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向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及其结果。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其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委和区政府有关部门、镇党委和镇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对国家和全市、全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和镇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区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七)根据市审计局授权对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区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受区政府委托,对区属集体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受市审计局委托,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地方政府和国有控股企业举借外债以及担保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区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十二)组织指导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规定对区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
(十三)对本级政府投资和以本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根据市审计局授权,对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十四)组织对本级政府投资和以本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稽察。
(十五)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六)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七)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八)组织审计科学理论研究,开展审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上海市青浦区审计局要加强审计工作统筹,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