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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民政局

办事指南

日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常住居民实行的救助。

第三条 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四条 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城乡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保障标准和对象

第五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和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城市居民,适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他居民适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六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 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 有申请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外地来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不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按规定由生源地保障。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 养和扶(抚)养关系、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学生。

本办法所称低保对象,是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获得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虽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的;

(二)非因拆迁原因购买或者新建住房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 30%以上的;高标准装修 现有住房的;城市低保申请人有闲置住房的;

(三)近期购买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钢琴、空调、冰 箱、机动车辆、金银珠宝饰品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及其他单件价值超过月低保标准10倍以上(含 10 倍)的非生活必需品的;

(四)拥有并经常使用高档电器等高消费物品的;拥有、经常使用各种机动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 运营的机动车辆除外)、经营性农机具的;家庭电话月费用达到 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50%以上的;

(五)投资有价证券、收藏高值物品的;

(六)饲养观赏性名贵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七)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

(八)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1年内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

绍就业或者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 的学生除外);

(九)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违法收养儿童的;

(十)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

(十一)有 2 名或者 2 名以上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且家庭 成员无重大疾病、无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十二)成年子女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正式员工,且家庭成员无重大疾病、无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十三)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故意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对承包土地人为抛荒的……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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